致兩岸中國公民、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蔡鴻仁:
2016年7月14日酷暑中,我騎腳踏車從龍潭到桃園地方法院(約23公里),下午三點後到達地檢署提告「檢察官、警員」瀆職。受理「按鈴申告」的法院承辦人以「此刻無空庭」要我在炎熱的室外走廊等候一個多小時。走廊上有許多為了各種原因到法院的人們在等候。有人抱怨「法院的人在室內吹冷氣,我們『被犯罪』的受害人出庭卻只能或坐或站的在炎熱的室外走廊排隊申告或等候開庭」。我不願被浪費一個多小時空等,問承辦人可否讓我先離開去辦其他事,對方硬是要問我去哪辦事才能決定要不要同意,我回答要去「市政府」,對方就說要在五點前回來,否則就會撤銷我的提告。這天受理我申告者,要我簡單敘述與回答即可,會再另通知我前來接受詳細問案。 接下來,我被通知要在2016年10月25日下午五點,再到偵查庭說明。於是,我再度騎腳踏車從龍潭到桃園地方法院,然而不過又是一玩弄我於身心疲勞的草率問案。 接下來,案件無聲無息,直到2017年3月21日,我發文 http://blog.udn.com/citizenofROC/97926506 內文提到我告「瀆職」一案無下文的翌日,立馬,我信箱內即出現一張「3月30日再來署說明」傳票。 從我提告至今八個多月時間,非常足夠調出檢察官林蔚宣據之以「不起訴」「能股 103年度偵字第11138號 恐嚇案」的所有卷證。 這些卷證至少應該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