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兩岸中國公民、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蔡鴻仁:

2016年7月14日酷暑中,我騎腳踏車從龍潭到桃園地方法院(約23公里),下午三點後到達地檢署提告「檢察官、警員」瀆職。受理「按鈴申告」的法院承辦人以「此刻無空庭」要我在炎熱的室外走廊等候一個多小時。走廊上有許多為了各種原因到法院的人們在等候。有人抱怨「法院的人在室內吹冷氣,我們『被犯罪』的受害人出庭卻只能或坐或站的在炎熱的室外走廊排隊申告或等候開庭」。我不願被浪費一個多小時空等,問承辦人可否讓我先離開去辦其他事,對方硬是要問我去哪辦事才能決定要不要同意,我回答要去「市政府」,對方就說要在五點前回來,否則就會撤銷我的提告。這天受理我申告者,要我簡單敘述與回答即可,會再另通知我前來接受詳細問案。
接下來,我被通知要在2016年10月25日下午五點,再到偵查庭說明。於是,我再度騎腳踏車從龍潭到桃園地方法院,然而不過又是一玩弄我於身心疲勞的草率問案。
接下來,案件無聲無息,直到2017年3月21日,我發文
http://blog.udn.com/citizenofROC/97926506
內文提到我告「瀆職」一案無下文的翌日,立馬,我信箱內即出現一張「3月30日再來署說明」傳票。
從我提告至今八個多月時間,非常足夠調出檢察官林蔚宣據之以「不起訴」「能股 103年度偵字第11138號 恐嚇案」的所有卷證。
這些卷證至少應該要有

一、我遭暴力解僱的犯罪現場打的110報案電話。
二、龍潭「派出所」警員黃榮裕在犯罪現場的蒐證錄音。
三、因龍潭派出所吃案,我被迫騎腳踏車到23公里外法院按鈴申告當
天所做筆錄。
四、龍潭「分局」按檢察官通知所做的調查筆錄。
五、2014年6月19日,原告我、被告施暴人王炳瀚、替王炳瀚做偽證
的他太太王德香、替王炳瀚做偽證的他員工曹正傑,四人在偵查
庭的陳述、錄音和錄影。檢察官林蔚在此偵查庭宣稱王炳瀚所僱
員工中有一名證人請假、一名證人傳票被退回)。
六、檢察官林蔚宣在不起訴狀中所提的證人彭鈺琪、南孟穎兩人作證
的書面相關卷證、錄音和錄影。
請問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蔡鴻仁
一、你若勘驗與比對過警員黃榮裕在犯罪現場的蒐證錄音和我在2014年6月19日偵查庭所為陳述,馬上就能查出檢察官林蔚宣捏造不實筆錄,你查了嗎?
二、我遭王炳翰於工作現場施暴當時,當下打110報警,並在電話中陳述我遭到人身安全受威脅以及工作權遭非法暴力剝奪,也在警員據報前來犯罪現場時提告恐嚇,此時,王炳瀚不但是現行犯也該當場遭恐嚇的公訴罪被進行蒐證,但警員黃榮裕竟然利用我不懂法律而以「若沒有證據提告,會被告罪更重的誣告罪」施壓和欺騙我,要我回家想清楚再擇日去派出所提告。我翌日前往龍潭派出所,副所長等人竟然也利用我不懂法律而以「若沒有證據提告,會被告罪更重的誣告罪」施壓和欺騙我,要我放棄提告。龍潭派出所一干警員吃案、協助王炳瀚隱匿施暴證據並銷毀,害我喪失唯一能證明我遭施暴恐嚇的錄影證據,包庇王炳瀚受不起訴而逃脫罪行,害我受暴失業求償無門而致背負卡債並因此房子將遭拍賣。我身心更進一步遭到執法者執法不公的打擊,就業恐懼的創傷更加擴大。龍潭派出所一干警員的瀆職、詐欺、吃案、包庇和協助犯罪的罪責呢?
三、我在遭到政治迫害多年的同時,又遭暴力解雇,身心受創極大,仍耗費心力向高檢署訴請再議,然而高檢署竟然沒有比對相關物證,僅是抄寫檢察官林蔚宣捏造的不實筆錄,草菅人命、踐踏司法公信力,高檢署的罪責呢?
四、我在偵查庭上即已當場聲明被告王炳瀚所言不實,檢察官林蔚宣僅是草率問我,不容我詳述,卻積極採用被告王炳瀚、偽證證人王德香、偽證證人曹正傑的口述偽詞, 捏造對被告有利的筆錄,檢察官林蔚宣的罪責呢?
五、我和被告以及兩偽證證人的證詞不同,何以竟只片面採信被告等人所言,為何不做測謊呢?
六、從我提告到不起訴總共耗時七個月,檢察官林蔚宣只傳我出席偵查庭一次,就做不起訴,我看到不起訴狀,才知有彭鈺琪、南孟穎這兩人的證詞。然檢察官所登記的彭鈺琪、南孟穎這兩人的證詞,檢察官竟都不需要問我的說法嗎?不需要向我確認那兩名證人嗎?誰知道檢察官不起訴狀所登載的彭鈺琪、南孟穎這兩個人長得是圓是扁、是男是女、是基於甚麼身分與立場做證呢、是真的有此兩人親自到庭作證嗎?
七、所有證人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呢?
八、施暴人王炳瀚銷毀錄影證據的責任呢?
九、一干檢警瀆職、吃案、偽造文書、包庇犯罪使我身心蒙受傷害,使我名譽、財產遭 受巨大損失,也使我中國之中華民國政府司法公信力遭到毀滅,一干檢警責任呢?
我上述所提,檢察官蔡鴻仁,你的說明呢?你的調查結果呢?我提告「瀆職」八個月了,足夠你勘驗檢察官林蔚宣所據以不起訴的相關卷證之偽造。你不為起訴之責,卻要我三度辛勞前往法院向你說明,說明什麼、說明什麼、說明什麼?
你檢察官蔡鴻仁若不是想包庇惡雇主、惡警、惡檢、惡官僚,繼續進行八年來把我母女往死裡整的迫害手段,到底還要飽受長年迫害的我冒著被撞死的危險騎腳踏車到23公里外的你的辦公處,為你所謂的「有請來署說明之必要」,說明什麼?說明什麼?說明什麼?
我從2014年2月8日遭受暴力解雇犯罪現場即已向你的禽獸統治集團同僚龍潭派出所、龍潭分局、地檢署、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各相關局處,乃至看得懂我中國文字的世人說明、說明、再說明;文字述明、述明、再述明。
我母女這八年來所受之迫害足以使人精神崩潰、義憤致亡。
誰來向我說明,為何教員霸凌、性侵、政治洗腦學童,我讓孩子自學卻要遭到司法迫害、
騷擾和抄家。
誰來向我說明,打著勞權要求雇主該為勞工支付勞保、健保、就業保險、6%退休金和最低工資的勞基法,為何雇方可以不遵守,勞方敢主張就會沒工作,投保資料竟還可讓濫發卡製造卡債的吸血銀行方便討黑心卡債。
誰來向我說明,為何打著勞權聘僱一大群吃公帑官員的勞動部,坐收鉅額黑心進口勞工、打壓和奴役本國弱勢勞工的就業安定費,竟然讓一個遭惡雇主暴力解雇的受暴勞工須要靠背負卡債才能打官司捍衛勞權,而打官司捍衛基本人權的下場是被拍賣房子。
誰來向我說明,無能遏止變態騷擾我居所,卻能以「妳以為欠債不還,很好玩嘛」、「小心我拘提妳」的公然污辱和恐嚇手段對我執行查封居所的檢警是操他媽的什麼禽獸。
我失業急需養家活口的收入,我母女遭八年政治打壓和迫害,我身心負荷之大,我居所門外貼著查封公告,我出門要擔心居所遭侵入(我這地區一鎖匠已證實曾多次在檢警授意下於我母女不知情、不在家時,侵入我居所),我居所出入受變態的對門租戶騷擾,國家遭台獨和中共之中的腐敗分子竊據奴役和殘害良民。
由於中國內戰,中國人民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國號。我於1969年出生於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中國台灣省。然因中華民國政府遭到「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省」的「偽中華民國國民、非中國人」所竊佔,於情於理於法,法院檢察官蔡鴻仁以及所有任職於中華民國政府的人,都應先承認「台灣人是中國人、台灣是中國的一省」,並自誠是中國人,才能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才有資格從事管理和審理中國台澎金馬政務的資格。
法院檢察官蔡鴻仁,你是中國人嗎?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蔡鴻仁要求本人於2017年3月30日前往地檢署說明一事,蔡鴻仁有執法的正當性和代表性問題,本人到庭說明的必要性又在哪?
目前在國際上代表中國人行使中國國家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於情於理於法,都比以「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省」的「非中國人之蔡英文政府」更有資格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我是中國人,身在中國領土台灣省,自該由中國人所組成的政府來受理我的控告,自該由中國人所組成的政府來向我收取稅費,不是「非中國人之蔡英文政府」。
法院檢察官蔡鴻仁,你是中國人嗎?若不是,請將案件交給中國人任職的檢察官。
我也在此請所有正直人士協助我控告予嚴懲過去九年來對我母女進行身心壓迫、暴力解雇我、騷擾我母女的個人和政府相關人員。
另請所有正義的檢察官受理我控告:2016年3月29法務部執行署桃園分署長李吉祥發文「無因」撤銷過去多年來以欠繳「非自用(實為自用)」兩千元房地稅夾帶高額自學罰款之對我房屋查封。既然能無因撤銷對我的房屋查封,又何必一開始即以查封我居所害我母女處於失去房屋的恐懼中,不得安寧。而此一撤銷查封顯然是李吉祥等人為抹去政治迫害,想讓世人以為本人房屋被拍賣是因欠卡債所致。分署長李吉祥一撤銷查封,一個月不到,4月21日,中國信託接手對我居所查封手段。本人遭暴力解雇,在失業、又無法提出任何足證有能力還款的存款或收入來源,房屋還遭政府查封的狀況下,中國信託主動向我推銷信用卡,還提供我十萬刷卡額度,然後2017年1月10日,中國信託討債員聲稱沒有我的手機號碼,夥同兩檢兩警一鎖匠,強行在我母女人在屋內不知情下,欲強行開我家門,惡檢禽獸竟稱「妳以為欠債不還,很好玩嘛」、「小心我拘提妳」。這顯然是一樁藉卡債進行政治迫害的惡意發卡、惡意趁人之危設局奪財的犯罪。
另,本人長年遭到黑官惡意用掛號郵件騷擾,頻頻被迫跑五層樓追郵差或出門去郵局、派出所領取掛號郵件,形同像刑事罪犯要定期向管區報到一般,身心壓力巨大,本人拒絕再領取掛號信,要交付給我的文件,請以平信或電郵寄發。
本人電話0989-927-291
本人地址:桃園市龍潭區富華街三林段552巷12號5樓
本人電郵:kangaroojia@yahoo.com
部落格:
http://kangaroojia.blogspot.tw/
http://blog.udn.com/citizenofROC/article
因此地所提供的就業均違反勞基法、就業環境貶低人類尊嚴與不道德,而且政府完全不保障本人就業的人身安全,致使本人就業困難,經濟困頓。幫暴力解雇者做偽證的人竟然還能領證人費,我這暴力受害勞工卻要賠上房子,還要無償隨時任由檢察官應召前往法院說明案情,實在非常非常不公不義。
僅以上文代替本人被要求2017年3月30日到庭說明(案號:致股105年度他自字第4507號瀆職案,承辦人電話03-2160123#5326)。
也請相關單位以平信或電郵向本人說明案情與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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