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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書

國家賠償請求書 請求權人資料 姓名 劉莉真 性別 女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身分證字號 職業 遭公務員瀆職濫權、徇私枉法迫害者 電話 0989-927-291 電郵 kangaroojia@yahoo.com 住所 無 戶籍 (已遭拍賣,拍定人未依約將我戶籍遷出)桃園市龍潭區富華街三林段 552 巷 12 號 5 樓   請求賠償之事項 本人從 1969 年 6 月 2 日出生起因政府公職人員包庇而遭販賣,致今不斷地遭受非法侵害,共 18268 日。以每日新台幣 1000 元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新台幣 18,268,000 元。並終止本人與無血緣父親的親子關係。 本人和女兒自 2006 年 2 月起至今,共 4866 天,遭受政府公職人員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不應作為而作為之瀆職和濫權傷害。以每人每日新台幣 1000 元,共 2 人,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及其女新台幣 9,732,000 元。 本人和女兒從 2008 年起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止,共 3722 日,生活於遭拍賣之住所,經久飽受空氣汙染之苦。以每人每日新台幣 1000 元,受損害者共 2 人,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即其女新台幣 7,444,000 元。 本人之女於尚處 9 年國民義務教育效力所及之年齡,共 3285 天,同本人遭受來自桃園縣政府和行政院轄下各單位持續行不法之迫害。以每人每日新台幣 1000 元,受損害者共 2 人,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及其女新台幣 6,570,000 元。 本人之住所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不法拍賣成功,致流離失所,需支出不必之房租費用。以台灣女性平均年齡 84 歲,本人尚有餘命 33 年,共 396 個月,每月支出 9 千元房租,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新台幣 3,564,000 元。 本人於 2018 年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