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請求書
國家賠償請求書
請求權人資料
姓名 |
劉莉真 |
性別 |
女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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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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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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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遭公務員瀆職濫權、徇私枉法迫害者 |
電話 |
0989-927-291 |
電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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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無 |
戶籍 |
(已遭拍賣,拍定人未依約將我戶籍遷出)桃園市龍潭區富華街三林段552巷12號5樓 |
請求賠償之事項
本人從1969年6月2日出生起因政府公職人員包庇而遭販賣,致今不斷地遭受非法侵害,共18268日。以每日新台幣1000元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新台幣18,268,000元。並終止本人與無血緣父親的親子關係。
本人和女兒自2006年2月起至今,共4866天,遭受政府公職人員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不應作為而作為之瀆職和濫權傷害。以每人每日新台幣1000元,共2人,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及其女新台幣9,732,000元。
本人和女兒從2008年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共3722日,生活於遭拍賣之住所,經久飽受空氣汙染之苦。以每人每日新台幣1000元,受損害者共2人,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即其女新台幣7,444,000元。
本人之女於尚處9年國民義務教育效力所及之年齡,共3285天,同本人遭受來自桃園縣政府和行政院轄下各單位持續行不法之迫害。以每人每日新台幣1000元,受損害者共2人,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及其女新台幣6,570,000元。
本人之住所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不法拍賣成功,致流離失所,需支出不必之房租費用。以台灣女性平均年齡84歲,本人尚有餘命33年,共396個月,每月支出9千元房租,為基準,應賠償請求權人新台幣3,564,000元。
本人於2018年7月30日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塗又臻不法起訴,法院未依法駁回,而為不法之審判至今,已屆691天。以每日新台幣1000元為基準,應至少賠償請求權人新台幣691,000元。並應終止審判、追究執法者不法和回復本人名譽。
2009年9月7日桃園縣政府裁處書、剝奪親權與撤銷剝奪親權案對本人名譽的毀損應予平反。
本人房屋遭不法拍賣應追究相關公務員責任。
本人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的案件應為併案重啟調查。
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一、桃園市政府和教育部以逾越行政權和違憲的手段推行國民義務教育
事實
2008年起至約2017年間,行政院和桃園縣政府轄下各部門持續以強迫入學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法令,對本人科以行政處罰和罰鍰來要求本人履行對子女之國民義務教育。2010年1月20日,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34號]民事判決裁定原告桃園縣政府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6項、同法第48條第1項控告本人剝奪女兒受國民教育的權力勝訴,乃宣告停止本人對女兒之親權。
理由
民國33年,強迫入學條例制定,該法第1條規定:「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民國71年強迫入學條例第1條全文修正為:「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強迫入學條例制定於民國33年,制定時有欠任何明確之法律授權,由尚處訓政階段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為之,應合理將之理解為因處於現今憲政階段而致失去其時代力和法律力的違憲法令。然而,立法院卻於民國68年制訂國民教育法,並於民國71年修正強迫入學條例第1條,試圖藉由新法欲蓋彌彰,掩飾強迫入學條例之落伍與不合憲性。
國民教育之定義,按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規定:「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可反推為由政府或民間興辦之學校型態教育。國民教育法第1條規定:「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說明國民教育法之制定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僅限於說明教育之文化應以何種樣態而為呈現,並未詳細規定也未明確授權以法律的形式規範此一教育文化之落實方式。如此,國民教育法第4條唐突地限制事屬重大人民權利與自由之教育自由,不僅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之依據,且與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之意旨不符,應被以違憲而缺乏有效法律力宣告之。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援引如此有欠周到之法令為依據,以茲指控本人剝奪了女兒的國民教育權,乃至於更進一步地停止本人之親權。審理法官身為法治的維護者卻違反人權與憲法,令人髮指。
2009年12月10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實施,該法第8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然桃園縣政府和行政院轄下各部門卻仍長期以落伍與不合憲的強迫入學條例等法令為依據,對本人下達各式不當行政處分,包括裁罰十三萬二千元罰鍰。原告桃園縣政府勝訴後,上開行政單位更是頻頻對本人執以惡法,包括強迫本人接受程序不明之偵查協議、強制要求本人每個禮拜需偕同女兒前往桃園縣政府接受社工審問、威脅要帶走女兒來強迫本人將女兒送入學校接受黑箱教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辦理公法上債務執行事件而為聲請查封本人和女兒之住所時,其中的執行名義之一便包括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法令所裁處的罰鍰。罰鍰屬於行政罰的一種,乃政府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的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的人民所科的制裁。本人未讓女兒進入體制學校一事,實質關乎本人之女的國民受教權,乃憲法第21條所保障的國民權利,尚無涉行政法上之義務,更無危害行政上的秩序之情狀可言。桃園縣縣長和桃園地方法院先後以行政罰鍰和民事審判來對本人之女的國民受教權爭議為處理,名為保障本人之女之權益,實為輕賤其享有國民教育之權利,將之由憲法所保障之法益的地位,貶低為行政法上的義務。桃園縣縣長對本人處以行政罰鍰一舉,更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得以藉端查封本人與女兒的住所,實質是對本人的財產權之侵害。
本人於2010年9月1日開始,為避免女兒因強制執行而遭社工帶離家庭安置,被迫於接受法院協議後,陪同女兒前往本人住所學區的石門國民小學就學。女兒每天都向本人敘述學校生活中種種令她感到困惑和恐懼的地方,所述之內容不乏教師侵害學生的法律權利和人格之健康發展的虐待情事。就學的三個月間,女兒亦多次親身遭受來自社工、校務人員和教師充滿惡意的不當對待與言語攻擊,精神飽受極大壓力,最嚴重時曾被迫逃離教室和生病卻不敢要求休息。儘管本人多次向相關單位陳情、尋求政府協助和表達對學校型態教育之擔憂,相關人員卻無一不以消極的態度拒絕做出正面回應。上開法令儘管存有不合憲、不合法之明顯重大違失,承辦單位仍持續在多年間以之為依據對本人和女兒施以行政壓迫,並不時派出人員對本人和女兒進行形同騷擾和傷害尊嚴的訪視等種種行為,並以未就學為名義剝奪本人之女每月可享有的三千元單親兒少扶助金,更有甚者,還假借交付子女的名義趁本人和女兒不在家時找鎖匠侵入我們的住所窺探,嚴重罔顧本人和女兒之權益和人格權。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依據不法罰鍰而為違法之超額查封後又撤封
事實
2013年9月13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3414元的房屋稅和地價稅、7908元的健保費和桃園縣政府開出的罰鍰6萬6千元的公法債務執行事件查封本人位於桃園縣龍潭鄉富華街三林段552巷12號5樓,市值至少一百五十餘萬元之住所(法務部分別在2014和2017年二度查封和鑑價,2014年鑑價154萬3千5百元,2017年鑑價187萬4千244元)。
理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行政人員未本於職務之責,嚴格奉行行政執行法第3條、憲法第23條,無視比例原則超額查封本人之住所。更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於查封登記辦理完竣後未曾展開拍賣程序,而是於查封登記完成二年半後下令塗銷查封登記,由此可合理判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之查封動作實屬不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的執行人員不僅涉嫌違法查封本人與女兒的住所,更逾時查封致使本人蒙受財產處分權之喪失,違反行政執行法第23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7條、憲法第15條。
健保的本質乃協助人民獲得適當的醫療資源,以維持身心之健康。讓人民在不受比例原則的保障下失去賴以維生的住所,流落街頭,身心皆遭受巨創,與健保的初衷可謂背道而馳。本人於2003年買下位於桃園縣龍潭鄉富華街三林段552巷12號5樓之公寓,自購屋日起至搬離止15年間,經常被迫呼吸鄰居、附近房舍、耕地、球場等地點因燃燒廢棄物、噴灑農藥、吸菸而嚴重污染的空氣。本人多次向環保署打電話反映,皆徒勞無功。政府放任此類違法汙染環境者存在,強迫本人負擔本人和女兒之健保費和因空氣汙染而產生的醫療和防治污染等種種開銷。本人亦先後在不同的餐廳擔任血汗廚工,但因雇主逃漏勞健保等,致本人需全額負擔健保費。政府未積極落實環保與職場法規,本人遂以拒絕繳納健保費和每年僅數百元至二千元不到的地價稅、房屋稅以抗議政府瀆職。政府非但未檢討自身之失職,反倒採以過激和不仁的手段,以查封本人之住所而為回應,拒絕同空氣汙染和職場弊病的受害者對話,落實政府以人民為本,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三、遭受暴力解僱後又被員警、桃園縣政府、法院和地檢署吃案
事實
自2014年1月13日起,本人開始受雇於位於桃園縣龍潭鄉龍華路的NU pasta義大利麵店做廚工。2014年2月8日,店長王炳瀚(店主之夫)夫婦任由員工對本人為詆毀之言詞騷擾等行為,意圖陷本人於不安全和不合理之處境。王炳瀚夫婦非但未盡調解之責,王炳翰本人更咆哮並作以握拳高舉之似要打本人的威脅性動作要求本人立刻離職。賴以為生的工作遭暴力脅迫而被強制剝奪,本人遂報警處理。本人當時尚有未領取之薪資數千元。桃園市龍潭區龍潭派出所員警黃榮裕抵達現場,表示有在進行蒐證錄音,本人遂向其略述事發經過並請員警當場協助檢視店內監視器攝錄畫面,惟員警卻主動替現行犯王炳瀚開脫,稱:「他有權力不提供(店內錄影)」,且對本人要提告之表示,員警竟基於使本人心生畏懼之意圖,稱:「妳沒有證據要告的話,對方可以告妳誣告,誣告罪更重」。本人不諳法律,不明白為何對職場暴力和非法解僱提起告訴,卻會沾染誣告之嫌。員警之言,使本人產生打消提起告訴的念頭,一想到盡責工作卻遭人任意且暴力地威脅要解僱,將會有傷本人對職場與政府之信任,使本人因之有所恐懼,進而影響謀生。雖此,本人依舊鼓起勇氣前往龍潭派出所提起告訴,不料派出所員警們皆以各式言語誘勸本人打消提告之意圖,最後本人只好自行前往桃園地檢署提告。而後,地檢署以偽造的筆錄終結調查,予以不起訴處分。本人再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亦遭高檢署僅檢視檢察官偽造之筆錄而駁回。
勞動部在本人遭受違法的暴力解雇而向其尋求協助之際,非但未依法處罰惡雇主以遏止職場弊病、亦未依法提供馬上關懷救濟金,致使本人被迫於經濟之極度困頓下被中國信託趁火打劫,辦了黑心信用卡,為此背負高昂利息,舉債度日,最後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信用卡債假借名目,行第二次非法查封,並拍賣本人和女兒住所。
王炳瀚所為,乃涉及刑事法之犯罪行為,勞動部卻未依此提供訴訟相關之救濟,反倒要本人自行向法扶詢問訴訟救濟等事,還假借勞資調解之名推卸責任安排本人前往新世紀愛鄉協會之處所進行勞資調解,使本人遭自稱擁有二十年調解資歷的調解人劉芳萍以不當言語為羞辱、恐嚇與打壓。本人將調解人的不當作為一事陳情桃園市政府,市政府覆函之大意僅為「會改進,謝謝指教」。
理由
Nu pasta義大利麵店店長王炳瀚未提供員工法定保險項目(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已違反勞基法,其暴力行徑更涉犯刑法強制罪、恐嚇罪等罪刑。即便如此,桃園市政府仍恣意委派民間團體新世紀愛鄉協會處理極有可能牽涉刑事犯罪的僱方暴力解雇員工案。由新世紀愛鄉協會主辦的勞資調解會並未遵照勞基法等相關法令運作,與私了無異。桃園市政府處理違法且暴力的雇主的態度,使法令對勞工應有的保障蕩然無存。
王炳瀚恣意而為踐踏本人的工作尊嚴與剝奪本人工作權之惡行,犯後仍不斷狡賴,在勞資調解委員會以誣告罪意圖威脅本人接受侵害勞工權益的調解條件。王炳瀚施暴當天,於員警黃榮裕面前聲稱「不會操作錄影設備」、要本人自己前往中壢找一家叫做「千代」的公司來操作錄影設備,以之作為拒絕當場調閱錄影證據的說詞。然而在本人提告後,本人和王炳瀚因檢察官之傳喚而前往偵查庭,檢察官當庭詢問王炳瀚錄影證據在哪時,王炳瀚卻答以「不小心洗掉了」,並謊稱案發當天自己有同意警察調閱監視錄影,乃因本人拒絕付費而調閱不成。對此,本人遂為抗議之反駁。王炳瀚此一離譜之謊言,僅需調閱2月8日員警黃榮裕於現場所作之蒐證錄音,便得以推翻,但檢察官不起訴書中,卻隻字不提員警的密錄器蒐證與店內的錄影證據,僅舉店內員工證稱之無人看見王炳瀚握拳高舉狀似要打人等語,便為不起訴。檢察官未盡調查之義務,包庇員警瀆職濫權。
本人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提起再議,2014年10月27日,高檢署於處分書中駁回本人之再議,內容摘要如下:「聲請人主張,被告之店內有監視錄影帶可做證據,乃警員包庇不提供一節。經查本件承辦員警有要求調取錄影帶,被告亦聯絡資訊公司來調取,因為資訊公(原處分書缺『司』字)要收調取的的費用,被告乃請聲請人付費,聲請人不願付,後來錄影已經覆蓋等情,已經被告在偵查中陳述綦詳,聲請人當時亦在庭並無表示異議,況本件所有證人之證述均對被告並無不利,被告並無提出反證之必要,本件應認係聲請人自己之怠忽,事後錄影已經覆蓋,以致聲請人事後無何錄影資料可再提供,自不得歸咎於被告及警員,本部分聲請人再議為無理由」。本人在偵查庭當場駁斥王炳翰說謊怎麼會變成「在庭並無表示異議」?要非檢察官偽造筆錄或變造錄音,就是高檢署未比對偵查庭的錄音和筆錄之內容,替檢察官的瀆職背書。高檢署以不實筆錄為駁回之基礎,嚴重怠忽失職。
桃園縣政府既未在經濟和訴訟上協助本人弱勢勞工,亦未正式檢視就業市場雇主非法逃漏勞保費、健保費、就業保險費等之弊病,也不曾積極落實勞基法規,檢察官與高檢署更以代表國家的公訴人的身分,堂皇偽造筆錄,為不公之處理,圖利與縱容非法暴力解僱的王炳翰。在確信職場暴力乃政府瀆職濫權所致後,本人受暴力解僱而恐於就業的情況更加惡化,更是不敢另覓新職,且必須為了回復本人名譽與生存權而須耗費心神打官司,只能靠毫無保障的血汗兼職工謀生,致長期以來至今都徘徊在餓死的邊緣。
本人在2016年2月7日為遭暴力解僱一事向桃園地方法院呈遞民事求償狀並尋求免除訴訟費用之救濟,但法院竟以本人「名下尚有土地、房屋各一筆,其於103年、104年度財產總額均為648100元」的不實名義在2016年6月23日駁回本人之救濟聲請。顯然桃園地方法院惡意不為救濟,而將本人僅有的公寓住宅一間濫用文字不實誇大,拆分成二筆資產,並把本人公寓的公告價格列示為財產總額。
四、中國信託公司違法提供信用卡給不具還款能力者來騙取以房還卡債
事實及理由
在詢問並得知桃園縣政府無法就本人遭暴力解僱之被迫失業與勞權訴訟需要予以任何協助,亦無法提供救濟或安全工作以免於挨餓後,本人於2014年3月5日前往位於桃園市龍潭區的全聯福利中心購物,遭遇主動上前招攬的中國信託信用卡推銷員。在向對方表達目前失業後本人便繼續前行,準備離去,然而該推銷員卻鍥而不捨地追上前來表示沒關係,只要有房子的所有權就可以辦理信用卡。時逢暴力解僱,心有餘悸,本人實無信心另謀新職,同時還必須進行訴訟以保障自己的勞權。在僅有的現金只足以支應幾天食物的迫切生存危機下,推銷員表示在申請表上簽名便可馬上核卡,很快就可以刷卡買食物,且一個多月後才需要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如此應急並無不妥。擔心無力負擔高利率的信用卡消費,本人遂先向中國信託銀行部門詢問其早年推出的金融產品小額信用貸款,但對方稱已無此業務。別無他途,本人遂找該名信用卡推銷員辦了卡。
日本官員公開宣稱「台灣地位未定論」,然而,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伏文書所示,台灣是歸還中國的領土,日本官員顯然昧於事實。本人為對日本官員侮辱中華民國歷史一事表達抗議,遂拒絕繳納日本在台銀行日盛銀行之房貸。日盛銀行因本人未繳房貸而為遞狀並獲桃園地方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再則,本人因抗稅與拒絕繳納罰鍰而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查封住所。又,本人因遭暴力解僱而失業,無法提供收入證明與存款紀錄。觀上所陳,本人當屬信用不良之黑戶。這種別家銀行或信用卡公司(聯邦銀行除外)會拒絕的信用卡申請人,中國信託公司竟核准了十萬五千元的信用額度,有違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本人不曾申辦過信用卡,申辦當時心中仍相信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執政時期的法規「沒有正當且穩定的工作不得申辦信用卡」,故中國信託公司這樣知名且本人曾信以為正派經營的大銀行,願意不計較本人的還款能力,而僅以本人名下尚有房貸要償付且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查封的住所作為申請之條件,本人誤以為其乃是基於對本人過往信用之肯定,而非意圖使本人陷入卡債陷阱或意圖拿本人之住所充當抵押品。
由於對法律一無所知,本人僅能按照推銷員指示簽名,並請推銷員將填寫好的申請表影印一份給本人。查看2016年7月25日開庭審理中國信託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時對方給的申請書影印本,本人才赫然知曉推銷員交付之影本缺少了足足四分之一的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1月4日發布的新聞稿中寫道:「...自99年10月26日起,金管會已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應建立「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提供「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兩類利率較低之轉換方案,供「連續使用循環信用一年以上,且無信用不良紀錄」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以「引導信用卡回歸支付工具本質」。實務上,本人連續使用中國信託公司發行之信用卡超過一年,亦主動向中國信託公司詢問信用貸款服務,只見中國信託公司並未據此落實金管會之要求,秉持善良風俗之企業管理人精神引導本人遠離債務陷阱,確保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不為此途,中國信託公司任由本人的債務在高額利率下不斷惡化。本人在2015年12月11日因無力償付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遂電函中國信託,希冀協助,卻未得到函覆。翌日,強制犯嫌黃家瑞搬入本人住所對面,開始進行各種令本人與女兒不堪忍受的騷擾和侵害。
2016年2月4日,本人對政府縱容職場暴力與僱主虐待勞工之普遍存在仍深感恐懼,又信用卡已停卡而再度瀕臨餓死,遂前往桃園市政府詢問救濟及向市長鄭文燦當面陳情,卻被要求要先同承辦人談,談過後無下文。2月7日,本人透過桃園市政信箱陳情員警吃案(因四樓病態酒癮鄰居騷擾而提告)等不法情事。2月20日,本人向桃園地方法院遞狀,控告於2006年對本人進行詐欺與恐嚇的林沂詐騙團夥。2月21日,於二個月前住進本人住所對門的租客黃家瑞在本人不知情下持續帶狗於本人住所天花板正上方樓板拉屎尿,致本人住所內有異味,本人上樓頂查看方才知其事,遂報警處理,但員警以無法可管為辯詞置之不理。3月,本人僅有的信用卡之所有公司中國信託和聯邦銀行開始以電話、簡訊和信函等形式催討信用卡消費款。3月29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來函,聲稱因已無執行查封之必要遂撤銷查封登記,卻向移送6萬6千元罰鍰的社會局聲稱無財產可供執行。然而,就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撤銷查封的一個多月前的2月7日,本人因遭暴力解僱一事向法院遞交民事求償狀並尋求免除訴訟費用之救濟,桃園地方法院竟基於違背提供訴訟救濟之職責而不為援助的惡意,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撤銷查封登記後,遲至6月23日而以本人「名下尚有土地、房屋各一筆,其於103年、104年度財產總額均為648100元」的浮濫之詞將本人僅有的公寓住宅拆分成二筆資產,並將之以公告現值列示為財產總額,藉此駁回本人的訴訟救濟聲請。倘若本人因擁有桃園地方法院所開列的財產而不得為訴訟救濟之對象,何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會以本人無財產為理由陳報社會局?
2016年8月31日,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為被告(本人)敗訴,案件得為假執行。院總第555號之委員提案第12943號:「...部分銀行往往挾合法之名,罔顧債務人之基本權益,導致債務人因積欠小額債款,卻須遭查封甚至拍賣其賴以維生之不動產,且該資產總額往往高出其債權額甚多,其執行不僅與比例原則相違,更可能造成難以挽救的家庭或社會問題。...」,以此提出強制執行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爾後該法亦通過修正。然而,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於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而為裁判時,卻罔顧中國信託公司違反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一事,逕自認定本人應償付非法的債務。更甚,放行中國信託公司以價值僅五萬多元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本人市值將近二百萬元的住所,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和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須知第2條,侵害比例原則。本人從未有意積欠私人債務。憲法第150條規定:「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黑心職場缺乏篩檢機制,為此失業而亟需協助時政府亦袖手旁觀,本人因此被迫積欠私人債務,政府瀆職可見一班。
2016年11月17日中國信託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本人位於桃園縣龍潭鄉富華街三林段552巷12號5樓之住所。2017年1月10日桃園地方法院十股書記官顏伯儒前往本人住所貼封條,挾多人(包括曾因吃案而遭本人申訴的桃園市龍潭區石門派出所員警)在門口叫囂如下。本人並不知有此查封,經查此一查封公文經由郵局通知只需於2月28日前領取即可,並無急迫性。執法人員相當熟悉郵局作業,本人未在查封前領取公文,實屬桃園地方法院之故意。方於2016年3月29日撤銷查封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竟然又於2017年1月25日以1887元的[106房稅執1794號]名義,將執行事件合併至桃園地方法院辦理,因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署不得再行查封。
開門,我們法院要進去
若不開門我們就破門了
強制執行妳的房子
因為妳欠錢.........六萬五
我就要妳開啊(指使鎖匠)直接把門口打破就好了
直接開門,直接開門,你把鎖弄壞也沒關係
小姐,開門(鐵門碰撞聲)
(本人遭此威脅恐嚇與壓迫的侮辱查封,只能被迫在屋內大叫:「救命!」希望有人報警阻止)
妳不是要找警察嗎?
你有孩子在這裡
我們可以進行管收
反正你就配合嘛
小姐,我派出所副所長...........我們就拍一個照
我們必須要看你裡面的房子
我們沒有賣掉之前,妳一直沒有還款之前都會有人過來
妳開鎖讓我們進去,我來幫妳跟銀行談
我們只是要看一下
妳欠錢,包準妳蠻開心的喔
好開心哪
今天到這了喔,我們就查封啊,妳趕快去處理啊,三天我們法院........
本人經閱卷得知,2017年1月26日,桃園地方法院收中國信託之民事陳報狀要求改他日再查勘,並於狀中誣指本人於查封現場精神不穩,而未提及法院執行人員明知本人並未收到查封公文,中國信託人員藉口無本人電話,以突襲到場進行恐嚇和人格侮辱的查封過程。2017年4月25日,中國信託又以「無執行實益,又查無債務人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讓法院得以依此將案件移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接續查封」。
2017年9月21日,一名自稱是記者又說要買屋給窮人住的陌生人前來問本人房子法拍一事,本人以為對方是看到本人住所外被張貼的查封公告。隨後出門,本人在信箱中拿到法拍屋仲介傳單,廣告標的與本人之住所極為相似,在法院法拍屋網站查無本人房屋被拍賣的資料,耗費一番功夫,靠運氣才在法務部故意令人難以使用的網站中查詢到本人和女兒戶籍所在地與長居達15年的家,竟已在本人不知情之下被安排於10月3日進行第二拍。本人遂於2017年9月26日將來自政府與變態騷擾強制犯嫌黃家瑞的迫害和侵害公開至本人之Google Blog,並郵電至總統府、法務部調查局和監察院。
刑事被害人告訴狀(告訴人遭台灣政府迫害陷危境,尋求善眾和人權律師幫助)http://kangaroojia.blogspot.com/2017/09/552125-0989-927-291-55285-344-328342_26.html
刑事被害人告對門租戶強制騷擾犯黃家瑞之司法證據附件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ykuG_DtjJJ1WWhsVDVKb2pWMm8
本人尚未將上述告訴狀遞交法院,總統府卻以「尊重司法獨立,不介入」為由拒絕干預,並將本人之陳情狀轉寄桃園市政府,然而其中述及之多名涉案公務員乃該市所管轄,總統府聲稱本人之陳訴狀係屬司法個案,卻又逕自轉寄,豈不為洩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越權扮演法院,逕自拍賣人民財產,無涉司法獨立,總統府尚有人權諮詢委員會和各部會專司程序等種種資源可以單就拍賣本人和未成年女兒之住房一案提供協助以脫離非常困境,亦有行政裁量權可以聲請暫停拍賣並進行緊急安置(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隔離處置,證實政府有資源可進行安置)。然而,總統府卻基於迫害之意圖,棄本人和未成年女兒於不顧,最終導致本人之住所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拍賣,至今仍因此流離失所。法務部調查局僅以「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函覆後,不曾聞問。監察院則於回函中要本人檢附有關資料,然而屆時本人所面臨的公職人員瀆職濫權與違法亂紀之情事乃非本人能力所能述明,本人應如何在缺乏相關專業知識,飢寒交迫又為變態所騷擾的生活壓力下去找相關資料。監察院應本於職責和專業去調閱相關文件,而本人乃是因為需要協助才陳情,為何反倒被要求在危難下替拿高薪的監察委員當跑腿找資料的義工。本人於10月3日將前述詳文寄桃園地檢署,地檢署竟遲至五個半月後的2018年3月16日才開偵查庭,但本人和女兒住所已在2018年3月13日遭賤價拍賣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接續中國信託撤案後留下的查封而為繼續執行,實質屬公文舞弊非法二度查封。本人於2017年9月22日去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該案承辦人陳金村,其稱本人積欠房屋稅、地價稅和健保費共39773元,並說拿39773來繳就撤掉拍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於2013年查封本人之住所時便違反法規和比例原則,且於2016年已以無執行查封之必要為由撤銷查封登記。即便如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仍舊故技重施,毫無愧色地以更少的債權額超額查封並確實拍賣本人價值逾50倍之住所,致使本人住所最後因經歷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而被拍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如此行事,於法、於理皆無立場可言,徹底粉碎政府的信用。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明文規定,乃健保局、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和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於分配期日陳報債權及其金額時,卻將請求權早已消滅的債權全數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於製作分配表時也將其一概列入參與。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縱使上列單位有曾追討其債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業已於2016年3月29日撤銷相應的查封登記,應視其時效之中斷為不中斷。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不應追討本人於2013年3月以前累積的健保費、房屋稅、地價稅與兒少法罰鍰。本人住所遭執行之名義為價值僅39773元之公法債權,但2018年本人住所遭拍定後,辦理分配款時未移送的公法債權皆違反程序而參與分配,又是何道理?
2018年4月3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書記官陳金村以充滿針對性、恐嚇惡意在其辦公室內公開對本人辱言如下。
妳不需要在中華民國。
現在欠稅最大。
欠錢最大。
妳做人這麼失敗,難怪一堆人要找妳。
桃園地方法院十股書記官顏伯儒前往黏貼查封封條時,在本人住所門外叫囂辱罵,罔顧本人人格權之情節重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書記陳金村亦對本人行辱罵和恐嚇之言語。二位承辦本人住所之執行事件的公務員,皆涉嫌觸犯刑法恐嚇罪、公然侮辱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法令,足見桃園地方法院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人員素質之低劣。桃園地方法院和接續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辦理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時,皆是疑點重重。
本人多年間不斷於網路伸冤,其中亦有提及本人住所周邊環境之惡劣,包括有變態長期進行騷擾等。本人之住所於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階段才售出,得見本人住所確實有難以售出的問題存在。拍定人高守正於得標後不久即前來本人住所,本人遂同其表達上述之情事,卻不見拍定人擔憂是否買到有糾紛的房子,拍定人的反應非同常理。拍定人反而遞給本人一封恐嚇信,意圖要脅本人於合法點交前自行搬離。拍定人多次前來騷擾,更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遞狀,誣指本人要自殺等汙衊名譽與清白等語,要求法務部盡速點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亦於未調查拍定人之陳述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以拍定人片面之陳述而為強制點交之決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於2016年3月29日撤銷查封的動作,總觀所述,顯然是虛晃一招。況且若真能違背比例原則拍賣掉本人住所,早該於2013年查封就進入拍賣程序。不為此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卻長期查封本人住所,撤案後又來回在中國信託與法務部執行案中併案又撤案的耍弄公文,根本是假借公權力對本人與女兒為法所不容的長期私人報復與虐待。法院與法務部不肖公務員濫用政府公權力行組織犯罪,令人心驚,人民生命與財產毫無保障可言。
五、變態騷擾與警員、檢察官和法官共同設局栽罪
事實
2016年9月19日,於去年年底搬入本人住所對面、長期進行變態騷擾之惡劣租客黃家瑞趁本人和女兒外出時,逕自將本人放置於樓梯間一角13年的鞋櫃推擋住本人住所之出入口,並翻砸出鞋櫃中的物品,任其散落樓地板,又於本人擺放鞋櫃的原始位置上堆置物品使之無法復位。黃家瑞刻意等候本人和女兒返家,見我們二人走上五樓後便擋住樓梯口叫囂。由於遭阻絕在樓梯間通道無法返家,本人只好請四樓女鄰居暫時讓女兒就其家中等候,本人遂於同時報警。桃園市龍潭區石門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欺本人無知,任黃家瑞拒絕復位,更未以公訴罪妨害自由將黃家瑞依職權移送法辦。本人為讓女兒得以先行回家,復又憐憫黃家瑞之異端而未追究其惡行,亦釋出善意同黃家瑞在員警面前約定不於雙方共用之樓梯間置物,黃家瑞同意,怎知此一阻撓本人母女回家實為員警與黃家瑞之惡意共謀。2016年9月25日,黃家瑞竟在清空的樓梯間,本人原先擺放鞋櫃處(本人住所大門正對面)以黑色膠布圈出更大一塊面積來堆放各種雜物和垃圾,並將一大藤架,置於本人一開即見的住所門口,妨礙本人進出,其故意的惡心顯而易見。自此,本人確信黃家瑞侵擾本人和女兒生活之行為乃出於故意,且毫無悔改之意。本人遂前往石門派出所提告黃家瑞妨害自由。
此後,黃家瑞不斷地違反承諾,本人被迫為黃家瑞之騷擾行徑而多次尋求警方為公正無私之處理,石門派出所員警顯然基於傷害本人和女兒之惡意,為變態騷擾惡行開脫而辯稱無能為力。員警一再以「不再於樓梯間置物」是私下約定,與警方無關,縱容黃家瑞騷擾惡行不斷,更稱其行為屬非警察所能處理之住戶公共空間使用糾紛。2017年7月16日,黃家瑞砸本人住所之鐵窗導致其上木板掉落而砸到本人小腿,本人遂報警並決定提告傷害。本人向前來現場的員警吳國棟詢問黃家瑞妨害自由一案之進展,員警稱筆錄仍然在派出所等本人簽名,本人遂前往派出所。在派出所,員警張堂信告訴本人,會將妨害自由一案筆錄併入今次本人提告之傷害案中,而後卻在言談中唬弄不懂法律和警察吃案伎倆的本人,將黃家瑞涉犯刑法第304條非告訴乃論罪一事說成是告訴乃論罪,並稱筆錄由於本人未簽名(實際上是製作筆錄的員警要本人先別簽名)而致逾期失效,拒絕履行先前答應的會將之併入此次的傷害告訴中。同日同時,黃家瑞亦以要告本人毀損和公然侮辱為由出現在石門派出所內。
上述案件無有下文。連同非法查封拍賣、中國信託濫發信用卡與變態騷擾等情事,本人俱陳於2017年9月26日向總統府等陳情的電郵中。2018年1月30日,本人獲得環保組織綠色和平僱用為街頭募款員。翌日,桃園市龍潭區石門派出所員警吳國棟、王耀民在晚間六點多「恰好」出現在本人住所外,遇上正要返家的本人和女兒。吳國棟稱主管要求「重啟調查」,派他送來龍潭分局通知書要本人於2月6日為「刑事案件」到石門派出所。本人詢問吳國棟是為何案,其卻故意講得不清不楚。本人才剛獲正職,頭一遭,立刻就被員警晚上等候在家門外遞上通知,如此之巧合,大有監控與騷擾之惡意。直到本人房子被拍賣後,2018年5月8日,桃園地檢署才開偵查庭,質詢本人有無於2017年7月16日於住處樓梯間罵黃家瑞變態。2018年7月30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塗又臻起訴本人毀損與公然侮辱,卻未起訴犯下傷害、騷擾和強制的黃家瑞。
理由
根據警局作成之筆錄,黃家瑞聲稱自己擺放於家門口外(即我們共用的公寓第五層樓樓梯間)之藤架(房東所有),遭本人拖行至石門派出所而有損傷致不堪使用。黃家瑞並聲稱自己遭本人於家門口外樓梯間稱呼為變態,而在知會本人自己對此稱呼感到不舒服後,遭本人以「不是文明人,所以沒資格稱先生,只能叫變態」回應。黃家瑞未就上述告訴事提出證據,全權仰賴石門派出所員警拍攝之照片數張、員警吳國棟的密錄器攝錄影像(有影無聲)和本人在2017年7月16日於派出所遭到偷拍的視頻作為證據。
2017年7月16日員警吳國棟在案發現場密錄器所得視頻,提交給檢察官竟是有影無聲。本人被起訴第一次出庭時,法官出示卷證時,本人見到卷證上寫「密錄器無錄音功能」,本人遂將此荒謬之陳詞公布於網路。爾後本人調卷,已不見「密錄器無錄音功能」之詞,誰竄改了卷證?依員警吳國棟於2019年12月27日以證人之身分出庭之證稱,因為不明原因,其密錄器在案發現場樓梯間所攝錄的視頻有影無聲,並稱其密錄器在此前彼後皆不曾出現過有影無聲的情況,事發前後也未有送修。
員警與本人曾在案發當日在派出所內檢視藤架並拍照,並無損壞。石門派出所提供之藤架外觀照片數張,亦無從證明藤架之可用性有所折損或變化。據員警證稱,藤架亦遭黃家瑞棄置於派出所而未領回。
黃家瑞自2015年12月住進本人住所對門之公寓內,便透過各式糾纏、噪音、播放A片和尾隨偷窺等惡行妨害本人和女兒之正常生活起居。員警若認定其行為非屬違法,為何又屢屢在本人打110報警後前來,而非以亂打110將本人法辦?黃家瑞一邊反覆實施變態騷擾惡行,卻又聲稱變態一詞令其不舒服。他感到不舒服,本人就要被起訴,那本人在受到各種黃家瑞變態騷擾、強制惡行而感到的不舒服的痛苦更是千倍於黃家瑞,員警若能替黃家瑞蒐證,豈有無「法」制裁黃家瑞變態騷擾之理?顯見石門派出所有法不依,意圖使本人和女兒在承受法務部長期查封、威脅拍賣住所的壓力之餘,還要遭受來自石門派出所員警執法不公和黃家瑞變態騷擾與強制妨害自由的虐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有明文規定,檢察官塗又臻所舉之證據,顯有欠缺證據力之情形,然而桃園地方法院卻未命其補正,便逕行受理,乃濫用司法資源,檢察官和法官顯然挾司法之力對本人進行迫害。本人五度出庭桃園地方法院,以為是為黃家瑞提告本人在住處外樓梯間罵變態一事。然而,在2019年12月27日的庭上,檢察官和法官卻不斷阻撓本人就住處外樓梯間內罵變態一事詢問證人員警吳國棟,檢察官與法官為不法之惡意竟告訴本人「住處樓梯間不在起訴範圍內」。怪哉!二年多前黃家瑞不正是以本人在住處樓梯間罵他變態而提告嗎?一年多前檢察官在偵查庭不正是詢問本人有無在住家門外樓梯間罵變態嗎?檢察官以缺乏證據的「在住處樓梯間罵人」起訴本人,誘使本人四度出庭自訴,再卑劣地以本人所不知的案發現場「石門派出所做筆錄罵變態被聽到」當庭偷天換日,偷渡偽案。
黃家瑞在警詢筆錄中僅以在樓梯間被罵而為告訴之意思,檢察事務官於2018年5月8日的偵查庭中亦僅詢問本人是否有於2017年7月16日在住所樓梯間內稱呼黃家瑞為變態。偵查一年後,檢察官的起訴書中竟出現了超越告訴範圍的新犯罪現場「石門派出所」,且於2019年12月27日的法院庭審中,檢方和法官竟聲稱起訴範圍不在樓梯間,也不准本人詢問證人員警吳國棟有關樓梯間內所發生之情事。檢察官塗又臻並無證據可證實本人有於樓梯間內罵變態,遂以本人在派出所內為作筆錄而與員警對談中提及變態二字而提起公訴。但公然侮辱罪係屬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不得代為提起告訴,所以本人究係遭何刑事案件被起訴而受非法審判折磨?
石門派出所提供之派出所內攝像視頻,儘管可證實本人有於派出所內說變態二字和不是文明人等語,然而視頻本身亦可證明,本人於說此二字時並未連名帶姓,在場共見共聞之人士,皆不能就本人之陳述而為推定所指稱者為何,但證人員警吳國棟卻在2019年12月27日的庭審上堅稱派出所可隨意任人進出,稱大家都知道本人在罵誰。檢察官塗又臻僅憑一人之見便主觀認定本人有毀損黃家瑞之物品與侮辱黃家瑞之犯意與事實,於客觀事實上有重大瑕疵。另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黃家瑞於派出所和檢察署所做之陳述皆未具結,故不足以作為起訴本人之證據。然而2018年7月30日[107年偵字第7383號]起訴書,卻違法將未具結的黃家瑞陳述列為證據。
據本人於2019年11月8日才向法院購得的光碟證據中,從石門派出所提供給檢察官的二段視頻可知,本人於2017年7月16日拉著藤架進入派出所後,所內立刻有人起身尾隨本人進行拍攝。該視頻中前段雖可見黃家瑞之身影,但視頻開始後不久黃家瑞便出鏡,同本人並無互動,亦無從得知其是否得以聽見本人與員警之對談內容。視頻中可聽見本人在員警張堂信誘導對話時回應「不是文明人...」等語,但黃家瑞卻在警詢筆錄中聲稱本人是在住家外樓梯間說「不是文明人...」,茲足以證明非但黃家瑞之訴乃誣告,員警吳國棟的筆錄也是偽造的,但2019年12月27日開庭審理時法官竟以質疑警察作偽證恐涉犯誣告罪的恐嚇之言制止本人當庭質疑員警對黃家瑞所作筆錄之真偽。2017年7月16日本人進石門派出所便以為是在做筆錄,員警張堂信卻在和本人進行很多對話後才告知筆錄尚未開始,所以前面說的都不算筆錄的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乃本人是以告訴人的身分前往石門派出所,且筆錄尚未開始,就被派出所進行拍攝。證據之證據力,乃證據本身必須先具有證據能力,以及證據之取得應符合法規。石門派出所在本人既非證人、亦非被告、亦非告訴人的情況下為非法之拍攝,檢察官塗又臻卻以此非法取得之證據起訴本人,屬違法起訴。再則,員警吳國棟在樓梯間稱本人提告的妨害自由一案筆錄還在石門派出所等本人簽名,然而本人在親自前往派出所後,員警張堂信卻又是另一番說詞,顯然員警吳國棟「妨害自由筆錄還在等本人簽名」之言乃石門派出所員警設局誘騙本人前往派出所之言,將本人在2016年9月25日提告的公訴罪妨害自由以「告訴乃論,因本人未簽名而逾期失效」吃案,設局以編造「石門派出所做筆錄罵變態被聽到」供檢察官與法官為強行不法起訴和審判,使本人受審判之辱與耗損,包庇公務員瀆職濫權與組織犯罪對本人和女兒的侵害。
員警密錄器被消失的聲音可以說明員警吳國棟同黃家瑞有所共謀。本人從未有生毀損黃家瑞物品之念頭,員警提供的有影無聲密錄視頻中被消失的聲音可以證明是員警示意黃家瑞不要理會本人報警,黃家瑞不斷違反將近8個月前的承諾,反覆利用大藤架為騷擾惡行,逼迫本人一再報警,日常更以各式噪音刺激騷擾。被消失的密錄器聲音可證實員警吳國棟示意黃家瑞無須像過去「將樓梯間清空」,且一再縱容黃家瑞辱罵本人「有病」,態度還如無賴一般輕蔑,並頻頻向黃家瑞表達同情與支持之意,嗆本人「那我警車停在那邊也是在騷擾」,毫無員警該有的中立與公正。本人見員警示意黃家瑞將惡意用來進行變態騷擾的大藤架留在原地,還向黃家瑞揶揄本人「不要理她」,本人只好親自將藤架拉到石門派出所。
按員警吳國棟為黃家瑞蒐證與證稱本人涉犯公然侮辱,何以未替遭黃家瑞不斷辱罵「妳有病」的本人也備齊證據?何以2016年2月21日,本人住所天花板因黃家瑞讓狗拉屎尿而滲漏惡臭,如此之嚴重毀損本人住所,據本人報警前來的員警石崴至竟一反其同僚吳國棟熱心替變態騷擾強制犯嫌黃家瑞蒐證行徑,聲稱無法可管。石門派出所員警顯然故意縱容他人對本人與女兒為不法侵害。
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不惜踐踏和毀棄司法公信力,偷渡設局製造的假案進行不法審判,法院成了司法人員以審判之名對無罪者施以尊嚴刑求的私刑堂。本人受不法起訴與審判的侮辱和傷害至感沉痛。中華民國司法人員竟違背職責,若非是有所企圖的組織犯罪(吃案、阻撓本人追究法務部不法拍賣本人住所、挾怨報復、公報私仇、有利可圖),使中華民國司法公信力蕩然無存是為何?
六、中華民國政府內的組織犯罪
事實及理由
本人與女兒顯然不受中華民國政府保障。
本人於2011年5月30日、6月20日和6月23日分別向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楊勝傑與法扶律師戴美雯遞交陳述意見狀,述明本人未讓女兒上學一事乃因遭警察涉嫌其中之詐騙團夥的恐嚇,內文亦提及本人向石門派出所員警告知住宅社區內有賭場,以及石門國小教員違法侵害學生等等他人犯罪情事。按刑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顯見相關權責單位與涉違法之公務員與法扶律師當時即已違背職務所託,非但未追究造成一干犯罪之嫌疑犯,更為了妨礙本人發覺公務員違法真相與遂行私刑以報復教訓,持續假以各式名目對本人執法遂行侵害或不執法致使本人遭受損害(暴力解僱吃案、二次查封拍賣、不為急難救助、病態酒癮惡鄰吳國浪騷擾之秩序維護法吃案、變態租戶黃家瑞騷擾與涉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吃案、二度受理本人報警遭鄰人飼養家犬追咬受傷卻無協助蒐證提告坐視鄰人放狗咬人惡行、設局栽罪使本人受不法起訴審判、違反約定故意將屬於拍定人該支付的清潔費以戶籍名義查扣本人銀行剩餘存款等),使本人和女兒深受公權暴力壓迫虐待而致身心長期處於極大壓力與痛苦中,日日處於生不如死的境地。從中國信託查封代表人誣指本人情緒不穩即可知,相關公職人員所為就是要壓迫本人精神,使之處於高度壓力,進而汙衊本人為精神不穩,如此不但是在摧殘本人和女兒的身心健康以及對政府和社會的信賴,更是意圖摧毀本人與女兒的社會形象與名譽。法扶律師在知悉本人為犯罪所害的情況下,竟未捍衛本人之利益和名譽,追究法院和法官陳添喜不法剝奪本人之親權,拿了公帑五萬元的律師費,還要本人繳納審判費三千元,竟以讓桃園地方法院不受追究的方式提出訴訟,僅撤銷剝奪親權,卻犧牲本人和女兒應受賠償和平反名譽的權益。
綜上所述,政府之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市警察局龍潭分局與桃園市龍潭區石門派出所、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桃園地方法院法官確實勾結中國信託和變態騷擾強制犯嫌黃家瑞集體長期對本人和女兒進行身心壓迫、使本人受不公審判、非法拍賣本人住所,繼而本人於桃園地檢署提告的案件皆遭形同吃案般草草結案,因涉不法而被調職的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的大名還蓋在其中幾份文件上。2018年5月,本人因住所遭拍賣,即將流離失所,遂前往龍潭區的婦幼館尋求協助。社工在與本人談話時卻頻頻離開座位去向其主管請示該如何答覆,並表示只能提供幾天的旅館住宿,且在言談間不小心洩漏過去一直有在監控本人和女兒之動向。既然如此,為何不予以援助,而是任由本人與女兒遭壓迫與侵害,並繼續不法侵害人民的隱私權,逾越政府的職權。
中華民國政府若非組織犯罪,亦無有置本人和女兒於死傷之惡意,本人所有提告之案件與本人遭變態騷擾強制犯嫌黃家瑞告訴的案件全應併案重審,以還本人和女兒一個公道,並賠償我們多年來遭受不法侵害的身心與財產上的損失。
民國1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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