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總統、五院院長、法務部長等相關單位陳情書
致總統、五院院長、法務部長:
我未經申請而自行在家教育子女,為何桃園縣官僚就據以剝奪本人監護權、欲帶走我孩子,還開鎖擅進我居所?
何以「強迫就學條例」可以主宰監護權,何以桃園縣官僚權力竟高過憲法,對我和我孩子做出形同抄家的司法凌虐,使我三年多來日夜活在被桃園縣政府騷擾壓迫與隨時會失去孩子的生命威脅中。
日本官員公開宣稱「台灣地位未定論」,等同否定我國政府、否定我和台灣建商指定的日盛銀行之間的房貸契約的合法性,我因此公開在部落格聲明停繳非法房貸自是理所當然,桃園縣社工竟以此做為我精神不正常的證據,等同禁止我悍衛我國國格與國民尊嚴。是否我國聘用的社工自認為是日本殖民地的皇民。
中國國民黨是代表全中國(大陸與台灣)各省的不分族群的全民黨。身為國民黨員的吳志揚所轄的桃園縣上至法院人員、下至縣府志工、選舉宣傳車都把客家話當國語,使非客語使用者倍感受排斥。在小學裡,同班學生被分成二班各上各的客、母語,原住民語者人少就隨便給個角落教學。龍潭鄉中正路北龍路交叉口強拆不該被拆的民房做歪路的傷民事件,受害者控訴同屬國民黨籍的縣長吳志揚和鄉長葉發海放手讓民進黨議員包庇圖利原該被拆的前官員土地。這種族群劃分、貶損原住民、和台獨民進黨唱和的行徑是中華民國地方政府該做的嗎?用「依法行政」打壓與侵害我們的桃園縣台獨官僚自身是違法存在的。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在其所著「常識」一書提及其十歲女兒問道「我們不是台灣人嗎?為什麼老師說我們是中國人?」「那一剎那,我才決定....在家自學。乾脆把孩子帶回家自己教,不要再讓她們繼續在藍綠統治者的謊言與無能下被污染、扭曲。」
施明德可以以不認同中國人為由而不讓孩子上學,自行在家教育。為何我和我孩子有被學校家長恐嚇過的人身安全隱憂,我亦不願台獨官僚侵犯、污染、扭曲我孩子而自行在家教育卻遭到被剝奪監護權、孩子隨時會被帶走,居家還遭台獨官僚侵入的精神強姦。
桃園縣政府瀆職濫權惡意侵犯人民、意圖致人民於死傷,請中央政府下令禁止桃園縣政府與桃園縣石門國小再度假借依法行政、兒童福利之名濫權侵害我本人與我的孩子,嚴懲官僚挾司法瀆職濫權。本人從小至今一再遭受公權力的違法侵害,投訴無門,受創之深絕不少於所謂的228受難者,請中央政府一併追究過往公權力對我和我孩子的侵害,使本人數十年來積累的創傷得以獲公理與正義的撫慰,使我本人與我的孩子能重拾對國家的愛、敬意與信任,也才不枉千千萬萬中國人攜牲性命與幸福所欲建立的人民公義之國----中華民國。
陳水扁以總統之位階宣稱其職所代表的國家為「不知何物」,並宣稱當時的在野黨(國民黨)為外來政權,在台北車站前的廣場亦見到有團體以各種血腥字眼描繪國民黨的畫展,武裝描繪為十惡不赦陳水扁並所,煽動族群對立,並引發我本人年幼時深藏在內心對族群的恐懼,我遂於2006年帶孩子前往瑞典尋求庇護,我回台後在部落格公開質疑桃園權貴縣長吳志揚與龍潭鄉長葉發海,以及本人忠實於「國家興亡 匹夫有責」的國家教育而有反台獨反日的立場與言論,因以上種種而觸怒台獨、反中親日官僚,桃園縣社工並以我在部落格(http://blog.udn.com/citizenofROC)的言論做為我精神不正常該被剝奪監護權的證據。桃園縣政府利用我未申請自學而自行在家教育孩子為由,瀆職濫權、挾公權力與司法惡意佈置與構陷我罪名,營造「一造辯論判決」剝奪我本人的監護權。桃園縣政府藉由侵佔我孩子監護權,威脅帶走我孩子,還擅自開鎖強入我居所。桃園縣官僚種種藉公權力施暴於我的行徑完全背離且賤踏兒童與婦女人權,使我和我孩子遭到身心重創,使本人對國家公理正義的信念徹底崩潰,難以再對國家存有愛、敬意與信任,生活陷於極大危機。公權力如此施暴於我,已無資格要求我盡國民義務。桃園縣政府假藉「依法行政」實則瀆職濫權意圖陷本人於絕境,我的孩子不但沒有受益於官僚所杖勢的兒童福利條款,反倒受驚嚇於公權力的殘暴。我國政府乃至各相關部會有責任協助本人對桃園縣政府相關人員提起瀆職濫權之公訴、使相關官僚賠償我和我孩子這幾年所遭受的身心傷害、名譽受損、我孩子不能上學的損失,並撤銷一切對本人的罰款。另外,桃園縣政府以連坐法對我其他所有親人進行身份調查與個資揭露之恐嚇手段,也該被嚴厲懲處。
吳志揚等假藉依法行政公報私仇花用公帑聘用律師侵佔我監護權,陷本人於司法屠宰場,把我再逼到去找用公帑養的法扶律師,法扶律師訴狀費五萬元由公帑買單,我還須自掏三千元付法官二十分鐘升堂費聽法官教訓,官僚們全都有公帑可花用來執行「依法行政」的公權力濫權施暴。我無權無勢無工作無收入,寫訴狀比蝸牛慢,官僚各種要錢索命的公文像放屁一樣快,我還要教孩子功課,節衣縮食度日,如此不對等下,我只會被公權力施暴至死。因此,國家應給付我打官司的公帑讓我能實踐「依法申訴行政」維護我做為自由民主國家的公民權益。
謀私利官僚與病態教育人員搞爛體制教育,迫使我基於保護我孩子和我自身而自行在家教育,官僚不思己過,不給我資源協助,反倒瀆職濫權剝奪我監護權,還弄出一堆繁複官僚作業箝制想在家自行教育孩子的家長。桃園縣教育局對自學家庭所要求的自學文件、報告、侵犯性訪視完全無助於我孩子的自學、而且極度侵犯我個人的隱私,迫使我必須將自己遭性侵與痛苦的成長經驗公諸於世。
我過去三年多來單親一人照顧孩子,還要飽受桃園縣政府超過百餘封公函轟炸、電話騷擾、各路官僚上門騷擾、被迫大量閱讀以寫自學申請書、寫訴狀、上法院,時時刻刻處於精神極度緊繃的巨大痛苦壓力下,而消耗極大心力竟也只是讓權貴官僚暫時綁住其公權力惡犬。桃園縣教育局所訂下的對自學家庭的要求是超過我能力負荷的,形同對我等弱勢的排除條款。看新聞「高中自學生:別刁難我上大學」裡那些家境好有能力滿足官僚要求的自學家庭都仍被刁難,足以想見我等弱勢所面對的是一「檯面容許、檯下禁止」的自學政策。官僚訂的是表面看似幫助自學實則在迫使我等弱勢自學者放棄的規則。面對一個根本就出於禁止自學思維的政策,不論我如何去滿足官僚要求,最終只會累死自己,官僚會玩更多花樣、更多潛規則、設置更多障礙。因此我只能堅持自學的立場,拒絕再浪費精力配合無益於我等自學的官僚作業。
桃園縣教育局在2012年3月8日 發文給我的「桃教小字第1010008596號」要求訪視我家,否則取消我孩子自學,我已於3月12日 用email回覆桃園縣教育局承辦人巫珍妮(062091@ms.tyc.edu.tw)
並附上我在我blog的陳情文章網址
http://kangaroojia.blogspot.com
http://blog.udn.com/citizenofROC
近日桃園縣政府與石門國小又分別寄950906與910987掛號在郵局要我領取,過去我遭受桃園縣官僚百餘封信函擾亂已造成非常害怕收信的後遺症,來函恐仍是集體官僚「規定如此 聽命行事 人民死活」要人民去死的嘴臉。請桃園縣政府與石門國小取回信件,直接將來函改以email寄往我電郵,勿再勞民傷財要我再受信函騷亂,勿再惡意迫使我勞累至郵局取信。桃園縣政府與石門國小對我和我孩子的所作所為已非依法行政、亦非是為我孩子的福利,僅是一群為鞏固他們自己利益而盤踞公器的無賴,面對手持公權力棍棒的無賴,人民莫可奈何被迫自殺、犯罪,無賴官僚食髓知味了。我等弱勢司法受害者難以一己之力面對猶如無賴的官僚,中央政府應提供人權律師與司法資源保障我和我孩子的權益。
自學合法已有18年了,石門國小還是桃園縣最多自學家庭的,但桃園縣教育局與石門國小的承辦人竟然對於我詢問自學申請事項時回說「不清楚、無法幫任何忙、照表填就是」使我根本無法完成申請。沒有寫那些申請書而自行在家教育自己孩子竟然讓權貴縣長吳志揚據此動用司法凌遲我和我孩子並剝奪我的監護權,要把我孩子抓離家庭到不知處安置。
台灣各地方政府的自學政策有的禁止自學、有的不知如何處理自學,有的竟是看自學家庭存款夠不夠多。自學相關資訊被官方刻意隱匿,自學申請流於官方的私相授受,有人與學校關係好就不需申請自學,個人想申請除非參與特定團體,否則無法獲得申請的相關資訊,因此以個人之力根本不可能寫得出申請書,更不可能被允許自學。
官僚發一堆公文把自學家長當其下級單位般,一整個對自學者的要求全都是建構在替官僚卸責、設職吃經費、阻撓自學申請、鞏固體制教育,剝奪自學家長大量的時間去滿足官僚作業。自學評審會的官方委員代表都是高學歷體制教育思維的反自學者,非官方委員代表亦是高學歷且能體恤與配合官方立場的非弱勢自學相關者。自學評審委員之一的家長代表顏 小姐是離職教員,看打高空公文、寫官僚作業對她來說是家常便飯,我等弱勢被要求和她同一個檔次,形同要螞蟻當大象。從新聞「高中自學生:別刁難我上大學」或其他被報導的自學生新聞內文可見官方特意傳達自學者多為菁英式的自學教育,我等弱勢窮人孩子只能到圖書館借書,在家附近踩腳踏車,這樣的沒有多采多姿的平凡自學是不被允許的,顯見自學政策與立法之偏頗、不公。
體制教育用考試一元檢驗學生的四維八德五育成果,卻以誰寫得多、會得多、花樣多來審查一樣要讀基本科目的自學者,體制教育一再批評是家長的升學思維導致問題教育,但卻又主導菁英式自學政策,更禁止我等弱勢逃離謀錢途的升學主義隊伍,道理何在?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是繼承國父孫文「天下為公」的建國理念,以實踐「禮運大同篇」為治國理想,請嚴懲瀆職濫權的桃園縣政府,撤除不利我等弱勢自學的條款,改採報備制,以讓我等弱勢自學家庭能將心力用於孩子和家庭,而非官僚的業績需要。
以下有桃園縣教育局官僚所訂的形同禁止我等弱勢自學的18張相關規定。
文件(共7張)是2008年桃園縣教育局與石門國小皆不告知我該如何理解、如何填寫的自行教育要點與自學申請書。造成我無力填寫而沒申請,官僚據此剝奪我監護權根本是瀆職濫權。
桃園縣官僚瀆職濫權剝奪我監護權實在草菅人命又駭人聽聞,教育部為卸責在2011年訂出一個非常人能解讀的「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桃園縣教育局則按準則擬了一個看似較過去申請容易的「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撰寫規定」(共2張),二者實則對自學申請者加諸更大障礙,並且給予學校和評審委員更大搞潛規則的權力,更箝制人民自學的需求。
當我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以滿足官僚要求的自學申請計畫書後,根本就不想讓我通過申請但怕落人口實的桃園縣教育局又再搬出一個美其名為協助學校、家長、團體及機構,提升實驗教育品,實則刁難自學家庭的「桃園縣100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及團體實驗教育訪視實施計畫」(共8張)。
在官僚凌遲我的過程中,我已被迫表達因被性侵過的陰影使我不願居家被打擾,社工不但沒有停止對我和我孩子的侵犯,反而還認為我的理由可笑。沒想到頂著特教文憑的評審委員竟也毫無同理心,本可在居家以外之處進行的訪視,卻為達阻撓我辦自學,要我務必配合公開我居家(末尾文件1張)。
陳情人:劉莉真
(03-4808417 已停止通話)
電郵:kangaroojia@yahoo.com
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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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citizenofROC
桃園縣龍潭鄉三林村富華街三林段552巷12號5樓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要點
一、目的: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追求教育現代化、民主化、多元化之方向,提供父母教育選擇權的理念,辦理另類教育型態,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以達因材施教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就讀本縣各縣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童。
三、辦理期限:每一學年度為一申請辦理期限,期滿後視其成效予以評估是否繼續辦理。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每學年度八月一日 至八月六日 止。
(二)申請辦法:
1.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學區國民中、小學提出申請(附件一)。
2.繳交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小六年級及國中三年級應依據八二年課程標準)擬定之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附件二)。
3.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時間:每次以一學年度為限。
五、審查程序:
(一)審查日期:每學年度八月十一日前。
(二)審查單位: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五至十三人(由學習領域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組成或教育學者組成),審查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
(三)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面談或實地訪談。
(四)審查內容:含教學計畫書及申請表。
(五)審查結果:於每學年度八月十五日前,備文送本府教育處核備後由學校以書面正式通知申請者。
六、教育銜接方式及原則:
(一)每週至少返校參加學生團體學習課程七節次,課程內容由申請人與學校協調為原則;可提出替代方案(如附件三)併同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中送審,通過後實施。
(二)申請人得隨時提出終止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但若訪視小組評估有立即終止在家自行教育之必要時,該生應隨即返校就讀。
七、教育經費負擔:
在家自行教育期間所需經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八、輔導與評鑑:
(一)本府將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學校教育人員於辦理期間不定時前往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作成完整紀錄,供終止或評估辦理情形之依據。
(二)學校原班級任導師應定期實施家庭訪視(每學期一次以上),並做紀錄,作為輔導該生之參考。
(三)每週返校七節團體學習採行替代方案之學生,其團體學習活動時申請人應隨行並紀錄學習狀況,提供導師及訪視小組參考。
(四)申請人應對學生學習狀況做成紀錄,併同學習成果,於學校定期評量日期提供原班級導師參考。
(五)學校對學生在家自行教育期間之各項紀錄資料應建立個案檔案資料妥善保存。
九、辦理成果評鑑:
本府組成評鑑小組進行本案辦理績效之評估,以作為改進與是否續辦之參考。
十、相關規定:
(一)辦理結束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應立即回校接受學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返校就讀。
(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以需參加學校舉辦之定期評量為原則,並由申請人與學校協商學期成績採計方式;若選擇未到校參與定期評量之學生,由申請人承擔其成績評量事宜;學校若需開立成績證明時,應加註成績評量模式說明。
(三)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期間,申請人對於學生各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表現之發展應負完全責任,並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
(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期間,該生之安全問題,由申請人全權負責。
(五)家長應配合學校之規定,如健康檢查、學校舉辦之全校活動等務必參加。
(六)家長在學期末應視學生整體情況提出一學期,各領域學習及日常生活表現之相關報告(附件四)。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學習成效不佳時,應終止在家自行教育,並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
(七)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不可跨學區,應限制在學區內;但對於自由學區之學校應尊重老師有拒絕申請之權利。
(八)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藉故前往國內外機構求學。
(九)學校編班時,班級學生數仍應包括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另以學生遞補其缺額。
(十)由家長檢送申請資料(申請書及教學計畫書乙式五份)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初審通過後備文函送本府教育處,由專家、學者進行複審。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撰寫規定
欲申請「桃園縣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者,請於當年五月三十一日前(100學年度情形特殊,於100年8月1日-8月5日 申請),向學區學校提出申請,請依下列說明編排稿件資料:
一、編排次序:由上而下,依序是:申請書、封面、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戶籍謄本或學生戶口名簿影本」、實驗教育計畫及附件。
二、文件規範:
(一)應繳交資料一式五份,並附上燒錄成光碟之電子檔。
(二)格式:A4 直式橫書,編頁碼。
三、內容:
(一)申請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學生基本資料:
應包含學生姓名、就讀學校、年班,簡要學習能力分析。
(二)實驗教育計畫之名稱
(三)實驗教育動機及緣起
(四)實驗教育目的
(五)實驗教育進行方式:
1. 作息安排
2. 各領域課程計畫
3. 各領域教學進度表
4. 評量方式
5. 預計使用學校之設備、教具(附學校同意書)
(六)計畫主持人、師資及參與研究人員相關資料
(七)預期成效
桃園縣100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及團體實驗教育
訪視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 教育部100年6月2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02870C 號令訂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二) 本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100年9月27日100學年度第3次審議會議決議事項。
(三) 本府教育局100年11月1日局務會議決議暨本府教育局11月11日 簽呈。
二、目的:
(一)落實國民教育法之精神,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高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之品質,強化督導系統,以保障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成效。
(二)了解本縣實驗教育辦理現況,以協助學校、家長、團體及機構,提升實驗教育品質,做為未來規劃本縣實驗教育工作之參考。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本縣平興國小
四、實施期程:100年9月至101年6月。
五、訪視小組:
成立訪視小組(設4分組),每分組置訪視委員2~3人,由本府聘請本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擔任訪視委員。
六、訪視對象:本縣100學年度許可在案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案學生。
七、訪視期程與方式:100學年度訪視將分2階段辦理,分組方式由訪視小組討論訂之。
(一)第一階段訪視:
1.進行期程:100學年度上學期,11月20日 至12月10日 期間辦理。
2.訪視小組得透過電話訪談先行了解個案執行情形與訪視輔導需求;電話訪談由訪視委員製成
紀錄(電話訪談紀錄如附件一)。
3.訪視委員逕與各案申請人約定實地訪視時間地點,賡續訪視下列事項情形並製成紀錄(個人
與團體案件實地訪視紀錄表分如附件二、附件三):
(1)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情形。
(2)相關教學檔案。
(3)學生學習檔案。
(4)其他實地發現事項。
4.實地訪視建議流程(每案約1~2小時,流程與活動時間得由訪視委員視情況調整):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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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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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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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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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小組、參與實驗計畫相關人員(含家長、教師、團體代表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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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訪視
及教學活動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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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小組、參與實驗計畫相關人員(教學演示)、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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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報告
及訪視資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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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小組、參與實驗計畫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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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齊相關訪視資料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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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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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小組、參與實驗計畫相關人員、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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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階段訪視
1.進行期程:100學年度下學期,4月底至5月中旬辦理(確定時間由縣府定案後通知)。
2.採集中訪視併成果發表觀摩會之方式辦理,分為南北區各一場次;各實驗教育計畫申請人及學生等,應攜帶書面資料至指定會場接受訪視小組詢答。
3.集中訪視併成果發表觀摩會流程:.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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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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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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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場佈置
(約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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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實驗計畫相關人員將100學年度計畫成果報告暨相關檔案資料攜至平興國小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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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互相觀摩
(約6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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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內相關人員相互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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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享
(約4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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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訪視小組指定相關實驗計畫方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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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00學年度上學期實地訪視計畫中挑選3-5件辦理優秀者,發表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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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約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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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委員、家長、機關及教育行政人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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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觀摩重點:
(1)課程及教學計畫。
(2)學生學習成效之呈現(申請人須提出成果報告,含學生檔案、作品、參與團體生活之情形等相關資料;成果報告格式不拘,各案申請人得參考本計畫附件四「成果報告範本」製作)。
(3)社會資源運用情形。
(4)困難及建議。
(三)訪視小組撰寫訪視紀錄表:
1.彙整、分析自評表及年度電話訪談、實地訪視紀錄表,並撰寫訪視成果報告,提出結論與建議,做為賡續執行或檢討改進之參考。
2.訪視報告撰寫完成後,送交承辦學校彙整編印,再分送相關家長及機構作為參考。
(四)追蹤及輔導:
1.參與實驗計畫之各案申請人,應依訪視紀錄建議擬定改進計畫,並據以改善。
2.針對各實驗計畫所提出之困難及建議事項,由本府教育局及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解決問題。
八、敘獎:
(一)辦理本案之工作人員(含訪視相關人員),活動結束後視辦理績效給予嘉獎或獎狀獎勵。
(二)經訪視小組推薦為執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績優個案者,核頒獎狀並予公開表揚,且錄案為
爾後審議之參據;執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績優名單於2階段訪視工作完成後,訪視委員召開
會議推薦討論確認。
九、經費:本訪視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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